國土計畫法

 

淺談114年5月1日國土計畫法(確定延期六年)2031年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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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中華民國114年5月1日起,全台灣土地預計於這一天開始,全面用「國土計畫法」,告別舊制「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從5月1日這一天起,對全台灣的土地與地主會有什麼影響呢?就讓我們在今天先用最簡單的方式,淺談一下國土計畫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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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國土計畫法之四大分區及對應使用管制

以後全台灣的土地,將重新編定為以下四大類別,至於原本土地的用途與原本的申請項目,大多數還是可以保留,只是會多一關國土計畫審查小組的評估:

  • 國土保育地區
    第一類:維護自然環境狀態,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儘量維護自然環境狀態,允許有條件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國土保育地區

  1. 第一類: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珍貴森林資源、生態資源、水源涵養等環境敏感程度較高的陸域地區。
  2. 第二類:鄰近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溼地周邊地區內,以及現況尚未劃定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地之離島等環境敏感程度較低的區域。
  3. 第三類:國家公園計畫地區。

第四類:屬於水源特定區、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內保護保育相關分區或用地;其他都市計畫內屬於水資源開發、流域跨區域治理之水系及保育相關分區及用地

  • 海洋資源地區
    第一類:供維護海域公共安全及公共福址,或符合海域管理之有條件排他性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供海域公共通行或公共水域使用之相容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海洋資源地區

  1. 第一類之一:依其他法律於海域劃設之各類保護區,如保安林、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國家級重要濕地等。
  2. 第一類之二:使用具排他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設置人為設施,如港區範圍、海底纜線或管道設置範圍、海堤區域範圍。
  3. 第一類之三:屬前兩項分類以外的海域重大建設計畫。
  4. 第二類:使用具相容性之地區,於核准使用之特定海域範圍,未設置人為設施,如海洋棄置指定海域範圍、專用漁業權範圍、軍事相關設施設置範圍。
  5. 第三類:其他尚未規劃或使用之海域。
  • 農業發展地區
    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2.第二類:供農業生產及其產業鏈發展所需設施使用,並依其產業特性給予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農業發展地區

  1. 第一類: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或曾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且滿足面積規模大於 25 公頃以上予農業生產使用比例達 80% 以上的區域。
  2. 第二類: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不符合農1 條件,或符合條件但面積規模未達 25 公頃或農業生產使用面積比例未達 80% 以上的地區。
  3. 第三類:位於山坡地的農業生產土地,以及可供經濟使用的林產業用地。
  4. 第四類:區域計畫時期的村區、原住民族聚落,提供農村、原民生活及相關設施使用。
  5. 第五類:都市計畫農業區,為優良農地且暫時沒有都市發展的需求。

四、城發展地區
1.第一類:供較高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發展活動使用。
2.第二類:供較低強度之居住、產業或其他發展活動使用。
3.第三類:其他必要之分類。

   發展地區

  1. 第一類:不屬於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及國土保育地區第五類的都市計畫土地。
  2. 第二類之一:區域計畫時期的工業區、村區及特定專用區。
  3. 第二類之二:核發開發許可地區、獎勵投資地區。
  4. 第二類之三:經核定重大建設計畫或具備城發展需求的儲備用地,且有具體規劃內容或可行財務計畫者。
  5. 第三類:原住民族土地範圍內之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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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國土計畫法之罰款

以後土地違規使用的罰則,會視現況規模大小而大幅提升:

一、罰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以下:
從事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行為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罰30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
1.未經使用許可而從事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2.未依許可使用計畫之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進行使用。

三、罰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
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依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事項,由該管主管機關另訂管制規則,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總而言之,目前看來就是替違規重罰這部份,先鋪一條路,請大家務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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